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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作者:

编辑:
董傲通

董天策:网络舆论聚集,是社会危机,还是治理契机?

7月21日上午,董天策教授为“2021网络与新媒体讲习班”全体学员做了题为“网络舆论聚集,是社会危机,还是治理契机?”的专题讲座。董天策教授是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中国新闻史学会网络传播史专业委员会名誉会长。讲座由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青年教师黄贺铂博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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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天策教授在讲座中

董天策教授从三场重要会议谈起,阐释了党的执政理念的不断深化与变革。从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以“社会治理”代替“社会管理”;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从“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的背后是从“国家控制”到“多元共治”的执政理念之变。

董天策教授认为,我国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面临公共性缺失的困境,这将阻碍“多元共治”的实现。因此,作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的公共空间之一,网络舆论聚集而成的各种“事件”的研究十分重要,但目前学界的相关研究仍然不足,在某些问题上甚至存在误导。

董天策教授谈到,占据主导地位的多数研究往往将“网络舆论聚集”行为界定为“网络群体性事件”,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即为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并将之等同于社会危机。在董天策教授看来,“网络舆论聚集”与网络空间的“群体性事件”具有本质的区别,它并非社会危机,而是社会治理的契机。

董天策教授结合典型案例,厘清了舆论聚集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存在三点不同:第一,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主体是贬义的群体,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公民;第二,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行为性质是具有违法性的“行动”,而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绝大多数网民的行为都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言论”;第三,群体性事件主要侵犯的是公权,多适用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网络群体性事件主要侵犯的是私权,多使用民法进行规制。

董天策教授进一步阐释,“网络舆论聚集”其实是现实中某个事故或问题激起的舆论效应,它所热议的仅仅是对这个事故或问题的评价,它所针对的是仅仅发生某个事故或问题的组织机构,而不是如同“群体性事件”一样针对整个社会或政府。因此,“网络舆论聚集”引发的是组织形象危机或组织管理危机,而不是社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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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天策教授讲座现场 

董天策教授探讨了为什么公共空间得不到正常的发展。他认为,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政界、学界、社会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谱系认知不清,陷入了既有路径依赖之中,将网络舆论聚集等同于社会危机。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社会都对网络舆论聚集严防死守,一旦发生就简单“灭火”,控制或封闭信息,而不是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导致丧失社会治理契机。

董天策教授认为,实际上,通过网络围观与表达形成的舆论压力,能够最终推动现实问题的解决。因此,网络舆论聚集事实上是一个公共协商、公共领域建设的过程。他强调,对于“网络舆论聚集”,在组织管理层面,应加强真正意义上的危机公关研究,及时、公开、透明回应,重塑组织形象,善管组织声誉;在社会或国家管理层面,应强化公共领域研究,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最后他总结道,我国应急管理处置的管控传统深厚,公共领域建设实践经验稀少。在公共领域内开展批判性与建设性并举的理性对话,对于国人来说是一个仍需探索的过程。对于“网络舆论聚集”,要反思危机管理研究,加强公共领域研究,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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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现场提问

在交流互动环节,董天策教授针对讲习班学员提出的“如何看待网络舆论空间未来的发展”“网络舆论聚集是不是对按闹分配的一种纵容”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文/ 林诗堙 图/王彦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