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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作者:
李佳敏

编辑:
张海燕

【评论】影视剧遭超前点“评”,该给控评黑产套上枷锁了

近期,两部影视剧遭未看先评的特殊待遇,在某评分平台上出现大量一星和五星两极分化的短评。记者深入控评“黑色产业链”揭露,一元钱甚至几角钱的价格,就会吸引来大量水军接单。(央视网12月13日报道)

控评行为在影视剧行业由来已久。在这个“没流量才是原罪”的时代,甭管是“褒扬声”还是“贬低声”,能迅速占领舆论高地、抢占受众注意力的评论才是“好评”,因此双管齐下者也不在少数。但未见其人,先闻其“声”,这还是头一遭,可见控评黑产行业的“火热”。

控评行为危害深。网络时代,传播者数量倍数增长,传播中的信息总体量随之增大,但信息(类型)总体均衡,受众各取所需,信息场正常运转。但在利益相争之下,均衡的态势总会被打破,利用“受者等于传者”这一新变化,便能引发恶性“蝴蝶效应”。商家低成本收买传播者,传播者因小利而行小恶,导致体量大的信息挤占了体量小的信息的生存空间,形成受众注意力被体量大的信息占据的局面。信息场失衡,其一打破了正常的(影视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同行合理利益,有损竞争公平;其二影响公众舆论,愚弄民众,有损“全社会诚信”的风气。作为基数最大、控评黑产行业关键的一环——接单人员,应当明白控评行为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切莫被“小利”冲昏头脑,要有“传播者”的自觉和社会责任感,“勿以恶小而为之”。

控评行为法律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明令禁止有控评需求的主体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条规定对违法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网信办近年来出台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控评黑产行业的涉事主体及涉事平台作出了进一步责任的明确,以及个人治理、平台治理、政府治理的导向规定,严防“流量造假”“操作用户账户”等行为的发生。

控评规治靠各方。控评黑产树大根深,要想连根拔起,需多方协同。法律法规在“兜底”;政府治理长期化,权责界限须明晰;平台治理刚起步,治理方案还需“下水试深浅”;剧方、明星等经营主体要爱惜“自己的羽毛”,加强自律;影视行业协会要加强监管,尽早建立黑名单制度;每一位“传播者”从抵制做起,为控评行为套上“枷锁”。规治之路长漫漫,但“行则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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