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天策:网络公共事件与公共领域建设
7月6日晚,2020“网络与新媒体讲习班”迎来第三讲。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新闻史学会网络传播史委员会名誉会长董天策教授以“网络公共事件与公共领域建设”为题作线上直播讲座,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李松蕾副教授主持。
董天策教授讲座PPT首页
董天策教授从公共领域研究在当代中国的发端谈起,指出公共领域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课题主要兴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英译本的出版,并从本体、结构与功能三个角度详细阐释了公共领域的含义。从本体上看,公共领域是从私人领域分离出来,介于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机关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从结构上看,包括公众、公众舆论、公众媒介与公众场所;丛功能上看,公共领域主要是公众在其中表达观点,进行交流、批判和增加认同的地方。
那么中国存在公共领域吗?学界对此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董天策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改革打破了国家垄断所有社会资源的状况,中国的公共领域得以成长。但由于公共领域的前提——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尚不充分,市场经济发展有待深化,公民社会还不够强大等原因,当代中国的公共领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局限性。
新闻传媒是形成公共领域的重要“物理空间”,中国的公共领域建设离不开对当代传媒发展历程的审视。 在《华西都市报》总编辑席文举1998年提出的“三个报业时代”的基础上,董天策教授认为,以2002年至2003年为分水岭,中国传媒在兼具政治属性与经济属性之后,迎来了突出其社会属性的公共领域时代,即“网络时代”。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技术赋权使得公共领域建构成为可能,网络公共事件推动中国公共领域成为现实,而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确立,则为公共领域的建构提供了制度保障。
学界对于近年来频发的“网络公共事件”有不同的命名方式,其中认定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所占比例最大。董天策教授指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将“网络”与“群体性事件”拼接在一起的概念,延续了“群体性事件”的学术话语与价值立场,会导致对网络舆论聚集现象的污名化。“群体性事件”适用刑法,其指涉的群体行为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等特征,与网络空间公民的言论表达行为名实不符,而且采用这一概念的研究大都落入危机管理的范式,提出的应对、处置和防范对策也因事实定性不准,价值误判而出现偏颇,可能导致对正常网络舆论监督的压制,从而错失推进网络公共领域建设的良机。董天策教授认为,大多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准确命名应当是“网络公共事件”。
为进一步阐释网络公共事件中网民的多元表达与共识底线,董天策教授以“于欢案”为例,详细分析了网络公共事件的舆论过程、推动社会变革的成效,以及网络公共事件建构的公共领域本身的局限——脆弱性、民粹性和伪公共性。董天策教授认为,建构开放而理性的网络公共领域,对于推进社会变革、维护公民权利和促进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中国的公共领域建设仍需在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力和提升全民媒介素养的道路上继续努力。
董天策教授为学员答疑
最后,在交流互动环节,董天策教授针对学员们提出的网络赋权与传媒公共性的关系,公共舆论与舆情的概念异同,新闻标题污名化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文/蒋阳梅 章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