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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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作者:
李佳敏

编辑:
张海燕

【评论】恶狗扑咬致老人死亡,“狗患”为何频频发生?

近日,一恶狗伤人事件发生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某村。监控视频显示一位老年妇女突遭恶犬袭击和撕咬,撕咬时间持续约2分钟,同行老人呼救、制止均无果;最终老人抢救无效,身亡。据悉,事发时,该恶犬栓有狗链,遇人而挣脱,并向其实施扑咬。(据闽南网)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生命安全是人类的底线,任何危害人类生命安全的祸患都该被摘除。

近年来恶犬咬人、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的新闻事件屡见不鲜:2018年8月,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一名8岁男童,被一只下司犬咬至颈部身亡;2019年11月,河北曲阳县一名9岁女童上学路上被狗咬死;2020年11月,四川成都一六旬老人遭自家土狗咬伤身亡……桩桩件件,惨不忍睹。

究其缘由,“狗患”的本质是“人祸”。

其一,伤人狗的主人没有拉好“狗链”,对狗的危险性熟视无睹,且法律意识淡薄。据遗传学研究,狗由狼演化而来,且两者基因差异小。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遗传学家罗伯特·韦恩曾说:“就算是最容易产生变化的线粒体DNA标记,也就是来自母亲的DNA,狗和狼的差异也不会超过1%。”无论狗表现得如何温顺,都不可忽视其具有攻击性的特征,小狗尚且拥有一口锋利的牙齿,能中伤他人,更何况是体型庞大的大型犬和性格暴躁的烈性犬呢?狗对人的危险系数是客观的,而不是由狗主人口中的“它很温顺,不咬人的”来盖棺定论。

伤人狗的主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层面,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层面,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是保障生命安全的红线,越过红线必将面临惩处。

其二,伤人狗所在地政府没有拉好“狗链”,没能有效构筑起“防狗伤人”的防线。2021年初,福建漳州市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了实施意见。其中,“开展养犬知识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养犬情况集中检查,对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法养犬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强化规范养犬”等字赫然在列。距意见发布已逾七月之久,为何还会发生这样恶狗伤人致死的恶性事件呢?政策是否真正落实值得关注。

“人祸”可鉴,在此呼吁,为他人生命健康而文明养犬,为童叟生命安全而拉好“狗链”。同时,希望各地政府切实抓好整治“狗患”的各项工作,生命至上,刻不容缓,“恶犬伤人”也该成为历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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