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重庆大学 | 加入收藏

“新闻敲诈”的治理之道

2014-07-02 14:48:19     作者:董天策 摄影:新闻学院     

(本文已发表在《新闻与写作》,2014年第6期)

[摘要]近年来,“新闻敲诈”现象日益突出,严重损害新闻队伍的形象,侵蚀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从“新闻敲诈”的产生过程出发,我们可以分析出“新闻敲诈”与“有偿不闻”的异同,“新闻敲诈”之所以能够得逞,不仅与媒体及其记者的职业道德有关,而且与企事业同媒体及其记者的利益交换有关,还与整个社会对“新闻敲诈”的治理方式有关。因此,要有效遏制“新闻敲诈”,必须加强综合治理。

[关键词]新闻敲诈;新闻寻租;综合治理

近年来,“新闻敲诈”现象日益突出,严重损害新闻队伍的形象,侵蚀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已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正在大力整治。

2012年,新闻出版总署等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自5 月15 日至8 月15 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专项行动。今年3月,中宣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

面对日益严重的“新闻敲诈”现象,不仅要开展打击专项行动,而且要探索制度化的治理之道,积极建构治理“新闻敲诈”的制度规范。为此,本文试对“新闻敲诈”问题及其治理做一些学理上的探讨。

一、“新闻敲诈”的产生过程

什么是“新闻敲诈”?给出一个描述性的定义并不难。大体上,“新闻敲诈”就是新闻从业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对被报道对象进行要挟、勒索的行为。在这里,新闻从业人员可能是媒体的记者,也可能是媒体的经营人员,当然还可能有冒充记者的不法之徒;被报道对象通常是企事业,也可能是个人;而要挟、勒索的手段与方式,通常是发现被报道对象的问题,以批评报道或舆论监督之名,收取对方的封口费。

历史地看,“新闻敲诈”的产生有一个发展过程。主管部门发出的两个专项行动通知,或将“打击新闻敲诈”与“治理有偿新闻”并列,或将“打击新闻敲诈”与“打击假新闻”并列,表明“新闻敲诈”同有偿新闻或假新闻高度相关。事实上,“新闻敲诈”正是从有偿新闻发展而来的。

早在1985年,国家工商局、广电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规定,“严禁新闻收费和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1990年,国家工商局和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明确要求“严禁刊登有偿新闻”。可见,有偿新闻正是当代中国媒体在市场化、产业化过程中产生的怪胎。

从有偿新闻到“新闻敲诈”,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980年代末,记者通过“正面宣传”获得物资或现金回报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了一种介乎新闻报道与广告推销之间的“广告新闻”或“新闻广告”(后来称为“软文”);进入 1990 年代,记者出席新闻发布会拿“红包”成为主流,“红包”与“车马费”盛行;进入2000年以后,“有偿不闻”与“新闻敲诈”浮出水面。

2001年9月,中国改革杂志社河南工作站站长刘宁因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判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02年6月,山西繁峙矿难发生,当地负责人和矿主为隐瞒真相,给前来采访的媒体记者发送现金和金元宝,新华社山西分社、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生活晨报等名涉案记者受贿,令新闻界震惊。

从上述两个案例开始,“有偿不闻”与“新闻敲诈”就不断出现,甚至愈演愈烈,成为近十多年来困扰我国新闻界的毒瘤。

二、“新闻敲诈”的本质是“新闻寻租”

从实际情况看,“有偿不闻”与“新闻敲诈”可能分别出现,也可能相互交织。在法律上,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有偿不闻触犯的是受贿罪,”新闻敲诈”触犯的是敲诈勒索罪。这是必须加以清楚区分的。然而,迄今为止,我们的新闻宣传和学术研究却存在不加区分的情形。

2008年7月,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发生爆炸,矿主隐瞒真相,有8 家媒体的10 名工作人员收受“封口费”,其中9 人被判刑,如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记者任志明和王月新以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0年。这样一个典型的受贿案,有论者却将其作为”新闻敲诈”的一个“典型案例”来探讨,明显是张冠李戴,与司法判决完全不符。

即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今年3月公布的八起典型“新闻敲诈”案件,也是将非法受贿与“新闻敲诈”相混淆。案例写得很清楚:中国特产报及其记者、中国经济时报及其记者、西部时报及其记者、证券时报记者罗平华,是牟取非法利益,涉嫌敲诈勒索;而今日早报记者金侃群、都市快报记者朱卫、杭州日报记者杨剑,都是非法受贿。同时,企业党建参考报及其记者违规采访、乱设机构,本来属于媒体经营管理的问题,也列入“新闻敲诈”的典型案例,显然很不妥当。

将非法受贿与“新闻敲诈”混淆在一起,一方面反映了我们认识不到位、判定不准确的主观问题,也折射出“新闻敲诈”与“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现象往往相互交织的客观实际。为做进一步分析,有必要引入新闻寻租的概念。所谓寻租,简单说即权钱交易,是指凭借政府权力保护或支持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新闻寻租,就是媒体及其记者利用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都可以归入新闻寻租的行列。

如果说“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的内涵比较清楚,那么有偿新闻的边界则相当模糊。笔者曾梳理出十三形态,其实远未穷形尽相。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偿新闻”从个别新闻从业人员隐蔽的个人行为,演变为新闻单位整体或部门的集体行为,有的甚至成了一种公开的、被纳入计划的、有组织的“项目”。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这样的集体行为几乎成为一种“潜规则”,彼此心照不宣,大家闷声发财。譬如,逐渐红火起来的各式各样的专版、专刊、专页,尤其是其中的“软文”,大都存在媒体或其部门与工商企业相互利用或利益交换的关系,本质上就是是一种权利寻租行为。

在我看来,这样一种权利寻租行为如果进一步恶性发展,便是两个方向,一是有偿不闻,一是“有偿不闻”。当工商企业等社会组织出现某种危机,尤其是像矿难这样人命关天的危机,为了隐瞒真相,业主通常就用金钱来摆平媒体,收买记者,有偿不闻在一些缺乏职业良知的记者那里就成为现实。而当企事业暴露出的某些漏洞不那么急迫,有关线索为某些不良记者获取,他们便搞起了新闻敲诈”。2003年初,鄂东晚报社内部达成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强拉广告的默契,上下通力配合,形成了一条报社领导—记者—受要挟单位的“媒体腐败食物链”。

因此,尽管“有偿不闻”与“新闻敲诈”性质有别,却如同一个镍币的两面,都是权力寻租之恶。只是在作恶的程度与深度上,”新闻敲诈”又比“有偿不闻”更进一步,是一种主观动机更强的罪恶。

三、“新闻敲诈”的社会机制

理性地看,“新闻敲诈”之所以能够得逞,不仅与媒体及其记者的职业道德有关,而且与企事业同媒体及其记者的利益交换有关,还与整个社会对“新闻敲诈”的治理方式有关。换言之,“新闻敲诈”之所以时有发生,甚至愈演愈烈,是因为社会中存在着滋生“新闻敲诈”的社会机制。

从“新闻敲诈”者角度看,“新闻敲诈”是一些媒体记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的滑落乃至堕落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向钱看成为不少人的价值追求。在国人灵魂深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既可以是一种生存智慧,又可以是一种市侩哲学。于是,当一些媒体部门及其记者在市场竞争的经济压力之下,或是个别新闻从业人员为了捞取非法的经济利益,进行“新闻敲诈”也就成为一种选择。2006年初,中国工业报社河南记者站常务副站长陈金良,以报道河南光山县建设局存在问题相威胁,索要现金2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年11月,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浙江新闻中心主任孟怀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追缴2001年至2003年间勒索的63万元人民币。

从被“新闻敲诈”者角度看,“新闻敲诈”之所以得以实现,是由于一些组织机构及其当事人工作做得不够好,又不愿被曝光、被揭短揭丑。于是,“花钱买平安”, 尽可能满足“新闻敲诈”者的经济利益,就成为被敲诈者的观念与心态。正是这种观念和心理,给“新闻敲诈”者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前述2003年鄂东晚报社记者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强拉广告,当中国青年报记者去采访那些被敲诈的学校时,当事方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即使当地教育局负责人,也同样回避问题。浠水县教育局副局长南金辉说:“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费环境不是很好,可能有个别记者利用学校害怕曝光的心理敲诈,不过我个人没有接到学校的举报。”

从对“新闻敲诈”的治理方式看,对“新闻敲诈”行为存在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情况,致使“新闻敲诈”者的违法成本很低,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新闻敲诈”行为。一方面,由于不少“新闻敲诈”都是私下交易,缺少证据,加之被敲诈者往往不愿揭丑,这给查处带来很大难度。另一方面,即使查到了,也没有严格执法。在上述2003年鄂东晚报社记者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强拉广告的案例中,2004年11月下旬,在《中国新闻周刊》发表《一份晚报的新闻勒索食物链》报道之后,鄂东晚报社将主要负责人开除与免职,承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备受关注的鄂东晚报社“新闻敲诈”行为就此了结,并未追究其法律责任。

正是由于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使一些不法之徒假冒记者甚至制作假媒体来进行“新闻敲诈”。加上网络媒体的发展为“新闻敲诈”提供了更方便的作案工具,假记者、假报刊、假网站加剧了最近几年“新闻敲诈”的严峻态势。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新闻敲诈”已成为“新闻敲诈”的重灾区。今年4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中国记协日前向社会公布14起“网络新闻敲诈”和编造传播假新闻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包括:山西忻州寇某某假冒“西部廉政监督网”记者实施敲诈勒索;今年1月高某等5人开设“中国廉政网”、“中国县域网”两个非法网站,冒充记者诈骗上访民众;去年8月江苏徐州仲某等4人私设“今日焦点网”,在全国各地进行敲诈勒索。

四、“新闻敲诈”的治理对策

“新闻敲诈”的社会机制,如同生物界的食物链一样,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一环扣一环。因此,对“新闻敲诈”的治理,不能单从某个方面着手,而必须进行综合治理,且必须找到切实有效的治理路径。

今年3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自2013年至今年3月查处的8起典型“新闻敲诈”案件。新闻报刊司负责人李军表示,将继续加大对“新闻敲诈”案件的查处力度,限期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规新闻单位,撤销一批违规记者站,吊销一批违规人员新闻记者证。同时,将建立健全“新闻敲诈”案件“双移送”机制,及时将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和违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应当说,新闻报刊司负责人的这个表示显示出近年来打击“新闻敲诈”已开始利用多种治理手段,而改变了过去治理有偿新闻主要靠职业道德倡导与说教的方式。1990年代,主管部门先后多次要求禁止有偿新闻,如:1993年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4年中宣部发出《关于坚持不懈地抓好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1996年中宣部提出制止“有偿新闻”的六条措施,1997年中宣部会同广电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共十条。然而,由于“有偿新闻”的边界则相当模糊,难以清晰界定,再加上行业治理的路径相对单一,因此在一定时间内并没有真正杜绝“有偿新闻”行为的发生。

那么,综合治理“新闻敲诈”究竟有哪些具体路径呢?把当前查处“新闻敲诈”专项行动所采取的对策概括起来,大体是三个方面:首先,加强思想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这是必须坚持的传统;其次,加强行业管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充分主管部门的约束作用;再次,加强法律处置,依法刑事处罚,这就是要建立健全”新闻敲诈”案件“双移送”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的治理作用。除此之外,还必须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改善和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各行各业工作上的疏漏,促使各行各业及时完善自身的缺限,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第二,加强对“新闻敲诈”案件的报道宣传,提升人们的媒介素养,强化人们辨别、应对“新闻敲诈”的能力。

对“新闻敲诈”的治理将是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的基础上,通过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与职业道德意识,不断加强依法惩处违法犯罪的力度,终将还新闻行业一片晴朗的天空。

参考文献:

[1]参见靖鸣、李文一:《“新闻敲诈”的产生根源及其治理途径》,《新闻与写作》2014年第5期。

[2]参见罗昌平:《拆解“新闻寻租链”》,《南方传媒研究》第16辑,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年。

[3]邓涛、肖峰:《新闻法学视阈下的“新闻敲诈”》,《现代视听》2013年第7期。

[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8起典型新闻敲诈案件》,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3/31/c_126336305.htm

[5]董天策:《关于“传播交叉领域”的研究——对新闻、公关、广告之互动的思考》,《新闻与传播研究》2009年第1期。

[6]张新庆:《有偿新闻现象与新闻法制建设》,《新闻战线》2000年第3期。

[7]刘溜、胡玲:《媒体腐败食物链调查:一份晚报的新闻勒索路线图》,http://news.sina.com.cn/o/2004-11-24/09264330443s.shtml

[8]刘万永:《一份地方报纸的新闻敲诈路线图》,《中国青年报》2004年12月15日“冰点特稿”第525期。

[9]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3/31/c_1263363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