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职工表彰奖励办法
为积极推进学校“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鼓励教职工在各自岗位上多做贡献,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荣誉感、责任感,为学校深化内涵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对师德师风表现优秀,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党政管理、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单位及教职工在每年教师节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二条 表彰奖励等次为记特等功、记大功、记功和嘉奖。表彰奖励等次及内容见附表。
第三条 记特等功集体奖励20万元、个人奖励5万元,记大功集体奖励10万元、个人奖励2万元,记功集体奖励2万元、个人奖励5000元,嘉奖集体奖励2000元、个人奖励1000元。其中成果及项目类奖金发放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奖惩委员会负责审议并向学校推荐表彰奖励的奖项,学校奖惩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表彰奖励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表彰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在当学年度学校统一部署的时间内进行申报,由所在二级单位核实推荐,所在二级单位在报送人事处之前须将推荐表彰奖励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三天。
教职工对其中有异议的事项,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异议,所在二级单位收到异议书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教职工。异议教职工对调查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奖惩监督委员会申请复核。核实、复核期间,表彰奖励审批程序照常进行。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推荐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表彰奖励事项,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对二级单位、职能部门提交的表彰奖励事项进行初审后提交学校奖惩委员会审议,奖惩委员会审议后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三)奖惩委员会提出的表彰奖励建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设置“学校工作30年贡献奖”,对在学校工作满30周年(当年)的教职工一次性发放奖金1000元。
第六条 设置“光荣退休奖”,对当年退休教职工一次性发放奖金1000元。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修订稿)》(重大校〔2009〕2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表彰奖励等次及事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