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与“行政法规”有何区别?
十八大以来,中央积极回应从严治党现实需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引起广大党员干部高度关注。有党员在学习过程中容易将“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混淆。我们梳理了这两个名称的异同,供党员干部参考。
2002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2013年5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发布,规范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在工作实践中,行政法规也使用了“规则”、“细则”这两个名称。
可见,“党章”、“准则”这两个名称只在党内法规中使用。“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属于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共用名称,“条例”对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是党内法规制定的主体。因此,制定党内法规必须有与之相符合的权限,党内法规名称的使用也与制定主体的权限相一致。党内法规名称中,党章、准则、条例只能由中共中央制定党内法规时使用,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则只能使用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这几个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即明确行政法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是现存的一些法规有的没有使用法规名称。有关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制定的两个条例颁布前,除了上述七类法规名称外,制定机关还使用过“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作为法规的名称,这些虽然使用的是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但实际上是法规。两个条例颁布后,经过法规清理,有些法规中有效部分仍然可以继续适用。
二是法规名称不能作为公文种类使用。党政机关制发文件,必须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严格使用该条例规定的文种。因此,不论什么名称的法规规章都需要一个公文文种配合来印发,党内法规一般以通知形式发布,行政法规规章一般以命令(令)形式发布。
(据共产党员网)
(来源:“党建网微平台”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