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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强:互联网治理与用户权利——三种行动者及两种网络化

2018-07-13 10:25:50     作者:廖元植、蔡淑婷     

2018712日下午,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新世纪优秀人才张小强教授在民主湖报告厅为全体学员作了题为互联网治理与用户权力——三种行为者及两种网络化的讲座。讲座由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师向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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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强教授在讲座中)

“互联网是并非由政府管理,而是由企业管理的设施。因此治理与权力的研究聚焦于各种因素如何影响传播权力。”张小强教授首先从网络服务商用户条款的实证分析谈起,明确了传播法与相关媒介法的根本性变化这一主题。他表示,网络的治理和用户的权力既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也是一个权力的问题,它指向的是一个各种因素所构成的关于传播权力的问题。

在传统传播法的领域,传播的行动者形成二元结构,即以国家机器为代表的公权力和私主体都存在于传统的物理空间。就网络而言,代码是网络空间的建筑物,代码不仅关系到网络空间,也控制着现实社会,这意味着,世界正在从服务者时代进入服务器时代。当下传播领域形成了公权力、网络中介和用户三者构成的三元结构,三者借助法律与技术开展资源博弈。张小强教授强调,“网络中介产生之后,对个体层面的权力保护思考较多。而在结构视角上思考网络中介的作用却比较少。”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交流由商业和技术机器所组成的网络中介提供。网络中介的概念和责任难以界定,在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网络中介已经对社会和传播法带来了根本性变化。网络空间由私权力管理,但是却没有如公权力一般的透明和公开。网络中介是网络信息传播的把关人,它管理着公共表达与参与平台,决定着信息的流向,对用户主体的行为与活动进行控制,并且这些控制活动突破了国家边界。然而,张小强教授认为,在网络空间中,网络中介的出现使得权力结构不是平等关系,多个权力主体不可避免地在网络中介提供的代码中进行活动,“这是网络中介干预网络空间的方法,并且十分有效。”

网络中介私权力直接来源于用户条款,基于用户条款而成的契约使得用户难以起诉网络中介。并且网络中介将其条款以用户被动接受的方式同用户协定,庞大的用户规模群形成了大规模协议,使得相关协议变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契约,具有与法律同样的约束力、执行性和稳定性。

张小强教授进一步指出,同网络中介相呼应,法律、政府和用户自身都有可能影响中介的传播行为。通过法律规则、中介规则、集体行为、政府部门、网络中介吸纳参与管理,都有可能驱动网络中介作出积极行为。“网络中介过度控制信息会影响用户体验导致用户流失,而放纵信息则会使信息泛滥导致公权力引入。”

这意味着,公权力依赖网络中介的私权力实现治理目标,用户作为私权力主体依赖网络中介私权力保障其权利的解决。在结构体系中,公权力和私权力最终正当性来源都是公众的认可,因此政府和网络中介都不愿承担限制言论的“恶名”,双方会通过彼此合作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和责任。但张小强教授表示,表达自由与著作权契约化、人格权、隐私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都由网络中介来决定,而并非是公权力。

提及网络社会的特点,张小强教授强调当下这个时代呈现出两种网络化现象,仅从传统法律的权利义务视角无法解释很多新的现象,因为权力结构已经由二元结构转变为三方博弈。其博弈的结果是科层制和网络的混合体产生。在这个博弈的场域中,网络中介需要更为透明的运营机制,对其权力形成制约,才能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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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提问)

最后,张小强教授解答了学员们关于学科范式的研究、新媒体时代权力的归属的问题,并启发大家积极思考,关注热点和社会现象。